在蒙城大街上
我們經常能看到一道“風景線”
電動車+遮陽傘成了“標配”
(網絡配圖)
加裝五顏六色遮陽傘的電動車
不時從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駛過
殊不知電瓶車上的遮陽傘
反而增加了安全隱患
12月5日
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
我縣交警將對城區電動車
加裝遮陽雨篷現象
開展整治
2018年12月11日
至2019年1月4日
為集中整治階段
交警在執勤過程中
對發現加裝雨篷、遮陽傘現象
將予以堅決查處
當記者問及她電瓶車上裝上遮陽蓬后是否存安全隱患時,她表示:雖然對電瓶車裝上太陽蓬后可能造成的安全問題表示擔憂,但是考慮到實用問題,至于安全,她覺得只要自己多加注意就可以了...
當大家看到非法改裝加蓬的電瓶車,您的腦海里第一時間想到的時什么?防曬、 防雨、還是其他什么作用?許多群眾應該都沒有意識到它背后隱藏的危險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 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交警介紹,電動車非法加裝車蓬傘具危害多。一是遮擋視線,遇大風易導致車輛失去平衡:二是加裝后車身變寬占用路面容易對過往行人造成剮蹭事故;三是發生交通事故遮陽傘很有可能會刺穿駕駛人的心臟或頸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蒙城公安交警再此呼吁廣大非機動車駕駛人:要以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為根本,不要對電動車加裝車蓬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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