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來爭議的停車棚現狀。
被告
停車棚是開發商贈送的
“這個停車棚是開發商建設,并贈送給我家的專用車位,不是亂搭亂建?!币娪浾叩皆L,魏先生拿出一份協議書解釋道。記者看到,該份協議書是魏先生一家和開發商所簽訂,簽訂日期是2010年12月底,協議書中明確在46號樓旁邊贈送一個專用車位給魏先生,含安裝好的遮陽棚。
魏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一家是10年前購買該棟別墅的,合同載明業主是零公攤,而小區不計入公攤或屬商業性質的配套建筑等屬于開發商。而該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并由開發商給予他使用權,李先生一家在購買45號樓時,這個停車位和車棚就存在,所以,根本不存在亂搭亂建行為。
至于現在搭建的停車棚,魏先生說,在拆除車棚重新裝修前,為了避免糾紛,他們兩家人詳細測量好院子的各項尺寸,包括車棚,在物業的見證下,三方在尺寸圖紙上簽了字,李先生夫婦以代理人的名義也簽了字,還專門注明有委托公證書?,F在搭建的停車棚就是按照該尺寸建設的。對此,李先生告訴記者,他是在沒看到小區紅線圖的情況下簽的字,屬于不知情,該圖紙無效。
法院
原告非車位權利人,無權起訴
由于雙方協商不下,今年3月,李先生一家將魏先生一家告上南寧市興寧區法院,要求魏先生一家拆除占用小區公共停車位搭建的車棚,停止侵害;拆除后花園扶手,按圍墻中心線設立。
對此,魏先生一家反駁說,李先生要求拆除開發商所有的停車位及車棚,主體不適格。而他設立的樓梯扶手并沒有對李先生家的生活、生產、采光、通風等造成影響,他沒有侵權。
法院在調查后認為,李先生要求拆除停車棚,他并未享有物權。根據李先生提供的規劃紅線圖顯示,該停車位在規劃紅線圖中已經標明。且在魏先生提供的小區購房合同中也約定,該小區內不計入公攤或屬商業性質的配套建筑屬于開發商所有。法院認定,產生爭議的停車位及車棚屬于開發商。因此,李先生不是該停車位的權利人,無權就該停車位起訴。
另外,產生爭議的花園樓梯扶手及其鄰接的建筑部分,雙方都認可是自行加建的,雙方都無證據證明該加建部分已經取得準建手續或者產權權屬證書。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由于該加建部分不因建造行為而產生物權效力,該加建部分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而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均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該爭議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而且,李先生和魏先生兩家都存在加建行為,原有的作為土地使用范圍邊界的植物綠籬,已經因雙方的加建行為而滅失。
李先生主張作為標志樁的圍墻,也是加建而成,缺乏客觀合法性。由此,今年7月底,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李先生的起訴。
李先生一家不服,已經提出上訴。
▲李先生認為,魏先生家的樓梯扶手已占用他家的空間。
走訪
該別墅區私自搭建很普遍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產生爭議的李先生和魏先生家除了加建涼亭外,兩家還擴建了地下室。魏先生和愛人告訴記者,這一切都是在物業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的。在該小區,業主加建、擴建很普遍。
“小區各戶確實存在不同程度的亂搭建,因為有的戶型不是很理想,功能不夠完善,業主會在功能上進行一些優化?!痹撔^物業項目總監石清蘭和張軻坦言,業主提出加建、擴建時,物業會要求業主簽訂承諾書,因為這是違法建筑,如果出現問題,業主要自行承擔責任。同時,對加建的外墻,會進行統一引導,符合建筑規范才允許建設。至于很多業主開挖地下室,他們一直不建議、不贊同,因為有業主挖建地下室后出現漏水,只好又回填。如果有業主確實要挖地下室,物業也只允許挖花園地下,房屋主體地下不允許開挖。
對李先生和魏先生兩家的矛盾,兩名總監均表示,從去年6月開始,他們前前后后組織雙方調解了十多次,但都沒有結果。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林副主任認為,業主對自有產權的不動產進行改建,應當獲得政府部門對建筑施工的許可,獲得批準后依法進行施工,而不能自行對不動產進行挖掘、改建、擴建,未經審批的施工構筑物均屬于違法建筑,依法應當由城市管理部門拆除或處罰。物業公司屬于基于合同關系為小區提供服務的企業,對于違背業主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干預,但如果小區業主未形成統一自治規范,則物業公司無法強制干預,物業公司也沒有執法權,只能將小區內違法情況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石總監說,小區很多業主都在關注上述案件,看法院最終會怎么判。因為對于所有違法建筑,一旦真正追究,可能都將面臨被拆除或處罰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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